【漲知識】企業之間進行資金借貸還需要繳稅?此文帶你避坑
2021-09-28在企業日常的經營活動中,由于資金的緊張,時常會發生一家企業向另外一家企業借入資金,以便維持資金周轉,待資金富裕后,再將資金償還回去。那么,今天我們就探討下企業之間的這種資金借貸,需要關注的稅收風險點。
一、借貸合同的法律基礎 我們在對任何經濟行為進行涉稅分析時,必須先考慮其行為本身的合法性;只有在滿足了合法的要求下,才值得去關注涉稅問題,否則毫無意義。 根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法人之間、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以及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企業之間的資金借貸行為,必須滿足是“生產、經營需要”。只有在這個前提下,企業之間簽署的借貸合同,才是有效的,才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二、企業資金借貸是否產生增值稅
1. 企業之間的資金借貸,出借人收取的利息收入,需要繳納增值稅么? 答案:需要按照“貸款服務”申報繳納增值稅。但是,對于借款人需要特別注意,即使取得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2. 如果企業之間簽訂的是無償資金借貸合同,出借人并未收取利息,還需要繳納增值稅么? 答案:需要。雖然借貸行為是“無償”的,但是需要“視同銷售”照章征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3. 如果是集團內部母子公司或者兄弟企業之間的無息借款,也需要繳納增值稅么? 答案:不需要。這是一種稅收優惠事項,需要特殊對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第三條: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條:《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等16個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詳見附件1。附件1中包括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文件。 三、資金借貸與企業所得稅 1. 企業之間的資金借貸,借款人是否可以稅前扣除利息支出? 答案:借款人在取得稅前扣除憑證的基礎上,可以將合理的利息支出在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五條: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14號)第三十八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2. 如果是關聯方企業之間的資金借貸,是否有特殊的要求? 答案:如果關聯方的資金借貸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則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調整。但是,如果交易本身沒有造成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作特別納稅調整。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第三十八條: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者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作特別納稅調整。 關于企業之間的資金借貸,與其中可能產生的稅收風險點與解決方法,大家都學廢了嗎?更多財稅內容歡迎持續關注華財會計。